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20 04:4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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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訊(詢)問被害人,應出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訊(詢)畢
    為原則,如非有必要,不宜再度傳喚,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
    對於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應依其陳述能力給予充分陳述之機會
    ,詳細調查;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訊(詢)問
    。
    前項專業人士應於訊(詢)問前,評估被害人之溝通能力及需求,並
    向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說明其評估之結果及相關建議。
    專業人士依第二項規定協助訊(詢)問時,如發現檢察官或檢察事務
    官提出之問題不適當或被害人無法適當回答,得為適當之建議;必要
    時,經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之許可後,得由其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
    。
    專業人士於協助訊(詢)問時,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得透過單面鏡、
    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專業人士於協助訊(詢)問時,其對於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進行評
    估及直接進行詢問之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專業人士於辦理協助訊(詢)問事務時,依其性質,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章第二節、第三節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