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01:42
現在位置: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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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2
十二、使用電話費用由收容人或受話者負擔。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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