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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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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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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7
七、學生到工場上課時,工場負責人應先行清點學生人數並對學生上課之 學習態度,應詳為瞭解。學生到技訓工場上課如班級管教人員無法隨 同戒護時,工場負責人非因公務不得離開工場,以利協助戒護。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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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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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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