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總務科長。 (三)教誨師。 (四)政風人員。 (五)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名。 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或相關人員得列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