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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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改、退)、出館申請作業
(一)程序流程:
      1.一般變更:系統負責人應填具「法務部程式館進(改、退)、出
        館申請單」(如附件一)及「法務部資訊處應用系統程式進改館
        前測試報告表」(如附件二)。
     (1)本部資訊處委外或自行開發之應用系統:應先完成白箱測試(
          White Box Testing) ,若為網頁應用程式另須填具「法務部
          資訊處 Web-based  應用系統弱點掃描申請單」(如附件三)
          辦理黑箱測試(Black Box Testing) ;經弱點掃描軟體檢測
          結果為中(含)以上風險者,系統負責人應完成修補作業,始
          得進、改館作業;如有合理理由,不修補中(含)以上風險者
          ,應先填具「程式檢測結果不修補中(含)以上風險說明表」
          (附件四),經本部資訊處審查核定後,送交本部資訊處企劃
          稽核科據以辦理程式館進、改館作業;但該應用系統前已取得
          「程式檢測結果不修補中(含)以上風險說明表」,嗣後辦理
          系統程式進改館作業,亦無新增之中(含)以上風險項目者,
          得僅檢附原說明表之影本,即可辦理進、改館作業。
     (2)經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者通知執行變更程序之共通性系
          統:依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者提具通過安全性檢測之報
          告,辦理進、改館作業為原則。
      2.緊急變更:
     (1)如遇緊急特殊情況,需迅速辦理系統修正及變更作業,且經系
          統負責人評估變更風險於可控制範圍內,得申請採「緊急變更
          」程序。
     (2)系統負責人應填具「法務部程式館進(改、退)、出館申請單
          」(如附件一),經本部資訊處審查核定後,送交本部資訊處
          企劃稽核科據以辦理程式館進、改館作業。惟系統負責人仍應
          於緊急變更後 1  個月內完成一般變更補行程序(如有特殊原
          因無法依限完成者,應於簽奉核定後,方可辦理個案展期),
          本部資訊處企劃稽核科將定期追蹤管考。
      3.如需所屬機關配合辦理程式或文件更版作業時,請系統負責人將
        「法務部程式館進(改、退)、出館申請單」、「法務部程式館
        出館說明文件」(如附件五)及其電子檔與相關訊息,放置於程
        式館待進區之“出館區”。
      4.申請單位主管應審核各系統負責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程式館進(改
        、退)、出館申請作業。系統如因大幅改版或其他特殊狀況需辦
        理全部退館再全部進館者,請系統負責人員一併提交主管簽奉核
        定之簽呈或有關依據。
      5.程式館管理員接獲申請後,應負責各項申請表單(即附件一至附
        件五)之審查及填寫編號,若有缺漏不全者,退回系統負責人補
        全。
      6.各項申請表單(即附件一至附件五)經管制單位科長核章後,程
        式館管理員即進行程式館進(改、退)、出館作業,作業期間不
        超過三個工作天,執行完成後,由程式館管理員影印「法務部程
        式館進(改、退)、出館申請單」送回系統負責人存查。
      7.程式館管理員將欲更版之程式或文件檔案完成派送作業後,以電
        話通知系統負責人配合檢視,經系統負責人確認無誤並以電話回
        復後,程式館管理員即將法務部程式館出館說明文件電子檔以電
        子郵件通知所屬機關系統管理人員據以辦理更新作業。
      8.管制單位科長應負責審核程式館管理員之各項工作是否依本注意
        事項辦理。
      9.程式館之使用者(含本部資訊處各科主管、系統負責人、程式館
        管理員等)如有新進、調(離)職情形者,請依規定填具「法務
        部程式館使用者權限異動通報單」(如附件六),並陳送本部資
        訊處處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後,送交程式館管理員配合設定帳號
        及作業權限。
     10.有關程式館之作業程序詳如「法務部程式館作業流程圖」(如附
        件七)。
(二)凡處理機密性資料檔案之各項程式或文件,均屬機密程式,其申請
      程式館進(改、退)、出館作業時,均須簽請本部資訊處處長或授
      權代理人核定,並應依機密文書處理方式辦理。
(三)程式館之原始程式欲提供本部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時,需簽請本部
      資訊處處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
(四)各項申請表單(即附件一至附件六)保留三年後銷毀。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