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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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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
第 6 條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實施測謊時,得由機關內測謊人員自行 為之、委託測謊人員或具有測謊人員之醫療、相關機關(構)(以下簡稱 測謊機關(構))為之。 測謊人員不得參與受測人之觀護、評估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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