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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探視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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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探視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4
4.場舍主管於申請書送達時,應事先將收容資料包括申請人之住址、關係 、電話、申請探視地點記載於小手冊,以便不時之須。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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