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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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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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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16
十六、保管收容人之物品,如有毀損滅失,除因不可抗力或因物品之性質 所導致者外,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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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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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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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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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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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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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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