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理事項: (一)有關本監行政興革之建議。 (二)有關本監行政法令之查詢。 (三)有關本監行政違失之舉發。 (四)有關人民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五)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 1.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非本監主管業務,且陳情人以同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