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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3:52
現在位置:
行政罰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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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第 36 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 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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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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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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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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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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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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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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