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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36 條
1.
發文日期:107.09.05
要  旨:
法務部就執行動物保護法第 32 條時,涉及刑法及民法緊急避難或無因管
理規定,與行政罰法有關扣留、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5.04.08
要  旨:
司法實務認為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之自製獵槍不能視為違禁物,如查獲該
自製獵槍符合行政罰法第 36 條扣留規定,且系爭獵槍符合同法第 40 條
第 1  項發還要件,並依客觀事實可認有「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情事,
自得依同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處理
3.
發文日期:103.12.2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27、32  條、農藥管理法第 55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37  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
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
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
,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 32 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
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4.
發文日期:100.08.22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3 條所稱「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受處罰者或物之所有
人以處分或使用以外其他一切方法,造成不能執行沒入情形皆屬之,如有
規避沒入裁處意圖,而藏匿或漫藏晦盜以致失竊,均屬之
5.
發文日期:100.07.25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36 條規、第 39 條等規定,走私進口農產品
如業經沒入處分,查緝機關將其移送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自得依權限或職權訂定業務處理方式之行政規則
6.
發文日期:100.02.22
要  旨:
有關在海上拾獲之漂流物或在通商口岸拾得之遺失物,經判斷應屬走私物
品,因查無私運行為人,依行政罰法先予扣留,該扣留物得否依民法關於
遺失物之拾得規定處理之疑義
7.
發文日期:099.12.06
要  旨:
無主私菸因實際上難以確定其行為人,故主管機關不得依菸酒管理法第 
58  條規定予以沒入,惟於未查明該系爭菸品之行為人或所有人前,得依
行政罰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扣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