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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電話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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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話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1.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2.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3.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 (身分
      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 ,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4.完成預約手續,如家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應於
      預約日之前一上班日,撥打 06-2158730  取銷預約;未依預約日
      期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
      內暫停受理預約。
    5.現場審核與登記不符者,仍不可辦理接見。
    6.電話預約服務不適用於每月第一週假日接見及連續假期接見。
    7.本注意事項提經所務會議通過函頒各組室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