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擔任教誨志工一年以上,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表揚: (一)輔導特殊個案,助其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致力宗教宣導活動,幫助收容人穩定情緒、淨化心靈,著有成效者 。 (三)每月至少參與三次以上教化、輔導活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