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5:4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績優教誨志工表揚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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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任教誨志工一年以上,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表揚:
(一)輔導特殊個案,助其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致力宗教宣導活動,幫助收容人穩定情緒、淨化心靈,著有成效者
      。
(三)每月至少參與三次以上教化、輔導活動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