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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績優教誨志工表揚要點 2
二、擔任教誨志工一年以上,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表揚:
(一)輔導特殊個案,助其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致力宗教宣導活動,幫助收容人穩定情緒、淨化心靈,著有成效者
      。
(三)每月至少參與三次以上教化、輔導活動者。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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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表揚標準
    擔任教誨志工一年以上,而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輔導特殊個案,助其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致力宗教宣導活動,幫助收容人穩定情緒、淨化心靈,著有成效者
      。
 (三) 熱心各項輔導活動,不辭辛勞,每週參與一至二次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