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0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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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
      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所應其請求,得繼續協議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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