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5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5
五、公訴檢察官就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或所犯法條為追加、變更時,得
    通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以利其表示意見並提供新事證。
    公訴檢察官就其承辦之案件,認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
    ,擬撤回起訴者,得通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於一定期限
    內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