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3:0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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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並得視情節依法究辦:
        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或賭博財物者。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煽動是非,破壞團結和諧而影響工作者。
        塗改公文或因重大過失遺失公文者。
        工作不力或疏忽,致發生意外事故,釀成災害者。
        一年以內累積記過三次者。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無故曠職或其曠職係故意逃避工作、破壞機關紀律或工作不力、
        屢誡不悛者。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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