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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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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家屬參訪,每月至少辦理一次,並於每月月初公告當月預定開
    放參訪之日期及時間,俾使接見家屬知悉。為便於解說,每次參訪人
    數以三十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