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效檢討: (一) 成立收容人家屬參訪督導小組,由副典獄長或秘書擔任召集人,作 業、調查、教化、總務、衛生、戒護科長為小組成員,並於每年六 月及十二月中旬召開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如另有必要,亦得 隨時召開會議。 (二) 成效檢討完畢後依規定將執行情形 (含前項之檢討會議紀錄及每月 座談紀錄) 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陳報 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