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借用宿舍經核定後通知借用人後,應於 15 日內簽訂借用契約,本契 約之簽訂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認證)書始得遷入 居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契約簽訂後應立即遷入。除有特 殊原因經事前簽報首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以放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