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5:1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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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訴要件:
(一)收容人不服本所之處分,得向本所提起申訴;收容人提起申訴者,
      應於處分核定生效之翌日起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
(二)申訴應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
      1.申訴人之姓名。
      2.申訴事實及發生時間。
      3.申訴理由。
      4.具體請求事項。
      5.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人以言詞提起申訴者,由本所管教人員或由管教人員指定之收容
    人代為填寫申訴書,經向其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交其
    簽名或捺印;申訴書非本人填寫者應註記其事由,並由代筆人簽名及
    捺印。
    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如發現有程序不符,
    而其情形可補正時,應即通知申訴人於三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本申訴小組得逕為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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