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所設收容人申訴小組(以下簡稱申訴小組),置委員九人,由下列
人員遴聘(派)任之:
(一)所長指派本所代表四人。
(二)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本申訴小組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申訴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可視實際需要調整規定),期滿得續聘(
派)任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申訴小組主席由所長就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指定一人擔任,並主持會
議。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因申訴案件之性質,得邀請有關之專家列席,以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