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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2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一、原要點第 3  點修正為第 2  點。
二、將原要點內容調整項款分類。
三、新增第 2  點第 2  項之規定:
    「本申訴小組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因應性別主流化
    ,使委員性別比例均衡。
四、新增第 2  點第 3  項之規定:
    「本申訴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可視實際需要調整規定),期滿得續聘(派)任之
    。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明訂申訴小組委員
    任期及繼任委員任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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