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要點第 3 點修正為第 2 點。 二、將原要點內容調整項款分類。 三、新增第 2 點第 2 項之規定: 「本申訴小組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因應性別主流化 ,使委員性別比例均衡。 四、新增第 2 點第 3 項之規定: 「本申訴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可視實際需要調整規定),期滿得續聘(派)任之 。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明訂申訴小組委員 任期及繼任委員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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