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更刑更類之分數換算 (一)刑期增長或減短 更刑次月,以刑期(類別)變更前之所得總分,折抵新的責任分數 ,換算應有之級別。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於次月起依變更後之 刑期(類別)重新推算核分。 (二)受刑人因數罪併罰而裁定或易科罰金等因素致降低類別者,於更刑 次月,依更刑(類)前後之不同責任分數,核予適當分數。 (三)縮刑變類 1.因縮刑而降低類別者,依比例換算其應有之得分,並自次月起在 原有之級別下,依變更後之刑期(類別)重新推算核分。 2.縮刑而未變更類別者,維持其原來級別及進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