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4四、更刑更類之分數換算
(一)刑期增長或減短
更刑次月,以刑期(類別)變更前之所得總分,折抵新的責任分數
,換算應有之級別。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於次月起依變更後之
刑期(類別)重新推算核分。
(二)受刑人因數罪併罰而裁定或易科罰金等因素致降低類別者,於更刑
次月,依更刑(類)前後之不同責任分數,核予適當分數。
(三)縮刑變類
1.因縮刑而降低類別者,依比例換算其應有之得分,並自次月起在
原有之級別下,依變更後之刑期(類別)重新推算核分。
2.縮刑而未變更類別者,維持其原來級別及進分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