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3
三、應準時依指定位置就位,未經准許不得擅自離開實習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