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收容人住院時,備勤 (休息) 人員應在病房內休息待命隨時支援, 不可擅離職守,如欲外出購買餐點,必須事先報備並登載於住院日 誌簿上,且不得逾三十分鐘。另查勤人員應排表輪值,收容人住院 期間,日間由夜勤休班之科員或主任管理員分別於上、下午各查勤 一次,夜間由日勤科員分別於上、下半夜各查勤一次,查勤時應檢 查收容人之戒具、瞭解病情,並於查勤日誌簿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