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2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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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發室對於收容人家屬寄入之物品,如該收容人已出所,應按原寄件
    人之住址退回。如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議決議廢棄之;另透
    過輔導科舉辦之活動(如郵、書展)購得之物品,未及時送達時,處
    理方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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