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對受託人為指示之規定者,罰鍰標準如 下: (一)管理或處分標的價額在二百萬元以下,或價額不明者:十萬元。 (二)管理或處分標的價額逾二百萬元者,每增加一百萬元,提高罰鍰金 額五萬元。增加價額不足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論。 (三)管理或處分標的價額在四千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二百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