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 規定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財產價額在二百萬元以下 ,或價額不明者:十五萬元。 (二)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財產價額逾二百萬元者, 每增加一百萬元,提高罰鍰金額七萬五千元。增加價額不足一百萬 元者,以一百萬元論。 (三)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財產價額在四千萬元以上 者,處最高罰鍰金額三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