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1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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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由本署指定專責檢察官先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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