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17:0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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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司法警察(官)辦理發查、核退、核交案件成績優異者,檢察長得
      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辦理不力者,得予以懲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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