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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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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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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15
十五、收發室於收受司法警察(官)函復「發查案件」、「核退案件」或 「核交案件」之卷證資料時,應單獨登載收文簿,以避免與其他案 文混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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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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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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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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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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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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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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