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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4 17:21
現在位置: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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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14
十四、檢察事務官應於指定期限內調查完畢,將調查結果連同卷證資料簽 報承辦檢察官核可。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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