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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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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案件經專責檢察官審查結果,認為應發查、交查或核交者,宜提示
      該案件犯罪類型之偵查要領,並得具體指明特別調查事項;認為應
      核退者,應以書面敘明應補充調查之事項。
      司法警察(官)接獲本署前項指示後,應依「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
      事案件偵查要領彙編」及函示之特別調查事項積極調查,並於檢察
      官指定之期限內完成調查。
      司法警察(官)調查完畢後應以報告(移送)書形式,連同卷證資
      料向本署報告調查結果;報告(移送)書卷面,應註明為「發查案
      件」、「核退案件」或「核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