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4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戒治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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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戒治人於入所調查考核期間不得逾二週,唯在新收調查考核期間違
    規者,暫緩編期,待適於所內生活後再行編期。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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