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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3.03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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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習藝或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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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習藝或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4
四、才藝訓練班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作品成績佔六十%:以作品之優劣及美麗、技巧為基準。 (二)平時成績佔四十%:上課秩序,學習態度,缺課情形及故意破壞或 浪費實習材料等…之行為。
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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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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