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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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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 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
二之二、刑前治療完畢轉有期徒刑執行之受刑人,其刑期三年以上診療時
間過長,若在監行狀優良,其診療期間達其宣告刑六分之一以上
,依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七分之一以上、六分之一未滿,依
起分標準增加 0.4 分;八分之一以上、七分之一未滿,依起分
標準增加 0.3 分;十分之一以上、八分之一未滿,依起分標準
增加 0.2 分。刑前治療完畢轉無期徒刑執行之受刑人,其診療
期間達二年以上,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