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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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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徒刑宣告執行之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羈押時間過長者,如符合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除予報請逕編三級外,並依要
    點第十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
    刑期三年以上羈押時間過長,惟尚未達逕編三級之規定者,若在監行
    狀優良且其羈押期間達其宣告刑七分之一以上、六分之一未滿者起分
    標準增加 0.4  分;八分之一以上、七分之一未滿者起分標準增加 0
    .3  分;十分之一以上、八分之一未滿者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