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社交活動限制) 廉政人員嚴禁接受不正當之招待、贈與及飲宴應酬或涉足不當場所 等行為。 廉政人員受邀之社交活動疑有不正當情形者,不得參與;於活動中 發現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廉政人員因執行職務,確有必要參加前項社交活動,應事先徵得第 十三點第二項人員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