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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第 25 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國家機密之複製物,其複製,應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
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