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未掃瞄重要公文之補辦: (一) 本執行基準重要公文影像掃瞄建檔,溯及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實 施,本基準實施前之重要公文未掃瞄建檔者,應補辦影像掃瞄建檔 ,各承辦單位應於本執行基準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填列補辦清單 (九十年三月底檔案管理系統上線前之檔案,請檔案室提供歸檔登 記簿,俾便各單位補辦) ,並完成公文建檔後,依第六點程序送檔 案室補辦。 (二) 檔案室應依據各單位補辦清單訂定補辦進度表,補辦情形每月提報 擴大部務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