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告知當事人申請覆議程序,鑑定意見書內應載明「當事人對於鑑定 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 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 法機關聲請轉送該轄區覆議會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