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對法務部核定移送臺中監獄、臺北監獄 桃園分監之收容人,應告以在接受治療期間,應恪守監規,靜心療養 ,不得違規。 前項收容人在臺中監獄或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期間,如連續違規達 三次以上,情節重大,顯有影響其他患病收容人治療之情形者,臺中 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得檢具事證,函報法務部核准,送回原移禁 機關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