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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肺結核收容人移送臺灣臺中監獄臺灣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5
五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對法務部核定移送臺中監獄、臺北監獄
    桃園分監之收容人,應告以在接受治療期間,應恪守監規,靜心療養
    ,不得違規。
    前項收容人在臺中監獄或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期間,如連續違規達
    三次以上,情節重大,顯有影響其他患病收容人治療之情形者,臺中
    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得檢具事證,函報法務部核准,送回原移禁
    機關接續執行。
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5
五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對法務部核定移送臺中監獄、臺北監獄
    桃園分監之收容人,應告以在接受治療期間,應恪守監規,靜心療養
    ,不得違規。
    前項收容人在臺中監獄或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期間,如連續違規達
    三次以上,情節重大,顯有影響其他患病收容人治療之情形者,臺中
    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得檢具事證,函報法務部核准,送回原移禁
    機關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