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出所收容人在所待領之保管金,經總務科保管人員按址以雙掛號通知 限期領回及逐月列冊提所務會議報告,逾半年未領回者,依法辦理提 存,但依提存法相關規定,辦理提存所需費用約新台幣貳佰元,得由 收容人待領保管金扣除,如出所收容人在所保管之待領金未達該款項 時,以繼續保管方式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