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員工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11
十一、報廢停駛或無故長期滯留停車場之車輛,應自行作妥善處理;報廢
      車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理,經公告一個月後予
      以拖吊處理,以免妨礙他人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