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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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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7
七、各場舍主管應於每月月底前,將考評完成之刑事被告性行考核表,送 陳所屬教區之科員、作業導師與輔導員轉陳戒護科長、作業科長與輔 導科長覆核,然後交輔導科彙整提報所務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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