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告性行考有關作業成績如有下列情形,應依法務部七十年四月十四 日七○監字第四七八五號函之規定標準計分,考核人並應於作業分數 欄內註明。 (一)不能作業者(限缺乏設備場所或刑期過長者)每月二十四分。 (二)不堪作業者(年老體弱或因病無法作業者)每月二十分。 (三)不得作業者(因禁止接見通信或隔離羈押者)每月十二分。 (四)不願作業者(配業後表明不願參加作業者)不予計分。